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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第十二届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 : 2014-09-19     点击量:

各学院、各部门:

按照《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励条例》(校发〔1996〕18号)的规定和要求,经学校研究,决定在本学期内组织开展第十二届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评奖对象与范围

1.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依照《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励条例》申请教学成果奖。每项成果的主要成员一般不超过5人。

2.评奖范围包括:在教书育人、教学改革、教学建设、教学管理、基础教育、民族教育研究、继续教育以及教学服务保障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。教学成果要注重实践性,所解决的问题要有针对性,不应空谈,要能够针对目前我校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,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,实施效果显著,具有创新点和应用推广效果。

3.2012年1月1日—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并经过实践应用的教学成果均可参评。

4.已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的(包括已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相同或相近内容的成果)均不在参评范围。

二、奖励等级

本届教学成果评奖设一等奖、二等奖两个等级,成果特别突出的可评为特等奖。

三、评奖程序及申报

1.评奖过程依照申请人个人提出申请、所在单位评审组推荐、校评奖委员会评审、公示期和颁奖等程序进行。

2.评奖申报材料包括推荐书(一式两份)、申请简表(一式两份)、科学总结(3000字以内,一式两份)和成果佐证材料(佐证材料需提供原件,教学成果为教材的需提交样书)。

3.每项申报成果交纳评审费100元。

四、领导机构

学校成立第十二届教学成果奖评奖委员会,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科(行政楼415室),联系电话:4392517。

五、评奖时间安排

各单位应于9月22日前完成初审推荐工作。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,统一将本单位申报材料(每项申报材料装于一个文件袋,并将《内蒙古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简表》分别在文件袋正、反面粘贴)与《2014年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》交到评委会办公室。时间为9月23日—26日,逾期不予受理。

特此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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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长办公室

2014年9月1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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