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院系、各单位:
为切实做好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返聘管理工作,根据(校发2006[45]号)《关于印发〈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与返聘工作的规定〉的通知》规定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结合本人意愿。将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申请返聘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汇总后,将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报人事处。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,学校同意后,与受聘人员签订协议书,并办理返聘手续。
二、具备下列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,在办理退休手续时,可以申请以返聘的形式继续完成工作任务。
1、退休时正在承担本科生主干课程教学工作,且该任务暂时无人接替;
2、退休时指导的研究生尚未毕业;
3、退休时正在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;
4、工作需要,身体健康,能够服从组织安排。
三、返聘期限为一年,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。
四、返聘人员在返聘期内要完成协议约定的工作任务,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者,每年可享受由学校支付的4800元返聘岗位津贴。实际工作报酬,由所在单位支付。
五、各单位要根据已申请返聘人员情况,按照《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与返聘工作的规定》的要求,结合本单位实际填写《内蒙古师范大学退休人员返聘审批表》,于2008年7月25日前报人事处人事科。
六、审批表格从人事处网页中相关下载一栏下载。
特此通知
内蒙古师范大学人事处
2008年7月7日






